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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XX与吴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肖汉律师|时间:2021年08月14日|分类:债权债务 |529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介绍:20171213日,原告通过微信向被告转账支付1000元。20171219,原告通过银行向被告转账支付48800元。被告通过微信向原告转账支付如下:2018114000元、201853010000元、2018982400元、20194235000元、201910105000元,金额合计26400元。庭审中,原告陈述其与被告原本不认识,大概于20171211日至同月13日期间,原告、颜X、蒋X、姬X一同从重庆乘坐飞机前往威海游玩,原告经其同学颜X在机场介绍认识被告;在到达威海后,被告以投资生意为由向大家借钱,承诺在一年之内归还本金并支付利息10000元;原告陈述其总共借给被告两笔48800元,在威海时出借了一笔,回到重庆后又于20171219日转账出借了一笔;双方未签订合同,被告也未出具借条;前述被告通过微信向原告转账系归还第一笔借款,无其他还款。原告申请证人姬X、杨X出庭作证。证人姬X主要陈述为:证人与原告系同学关系,经同学介绍认识被告;颜X带大家去山东游玩,被告让大家投资什么项目,被告称你们操作不来干脆就将钱借给被告,被告承诺一年归还本金并支付利息10000元;原告借给被告两笔,合计大概100000元;在威海一个大的房间里面,原告、被告、颜X、蒋X在手机上操作转账,好像还给了现金,证人在房间角落一边,原告、颜X、蒋X都给了钱,证人没有给钱;原告回重庆后又给被告转了48000多元。证人杨X主要陈述为:证人与原告系同学关系,被告骗了证人的钱;被告向证人借了50000元,被告称拿去做生意,一年后还钱并给利息10000元,至今未还;201710月,颜X联系证人等人一同去威海游玩;在到达住处后颜X介绍认识被告,次日来了些人讲投资,连续讲了三天;第三天晚上请大家吃大餐,去了后发现有一二十桌人,同时有人讲投资,讲得大家都心动了;接着第二天,被告、颜X让证人等人投资50000元,被告和证人一同去取钱后,证人就把钱交给了被告,还让发展其他人,若不发展就一年后偿还本金50000元并支付利息10000元,被告一方还登记了;后来原告说了,证人就感觉遭了。原告认为姬X、杨X的证言能够证明被告承诺偿还借款。被告代理人认为杨X与本案无关,两位证人多为模糊性陈述,且与事实不符。被告代理人陈述所谓的项目就是海景房投资返利,原告通过被告投资,被告转给原告的钱部分属于返利,部分属于借给原告应急,并举示了20171213日至20191214日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该微信聊天内容包括被告通过微信向原告转账支付的情况,聊天绝大部分内容系原告发出的语音信息,从内容上看不少信息系回答被告,但无相应被告的对话信息。该微信聊天记录中原告的聊天信息主要为向被告表示感谢,也聊到了投资。原告认可系双方的微信聊天,但认为被告通过微信向原告转账系归还第一笔借款,并非本案借款。

二、案情分析: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原告举示的银行转账记录仅能证明其向被告转账的事实;被告辩称案涉款项48800元并非其向原告的借款,举示了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予以证明;原告通过微信与被告聊天过程中并无一般借贷情形关于本金出借、利息、催收等通常对话内容;此前原、被告双方亦不认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证人姬X、杨X的证言亦不足以证明原、被告双方借贷关系成立,原告未能进一步提供双方存在借贷合意的证据。综上,结合双方陈述,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不应得到支持。

三、律师建议:本案表面上为简单的民间借贷案件,但事实上是原告通过被告投资失败,欲向被告要求返还投资款的案件。在本案中本人代理被告,了解情况后认为原告既无证据又无事实,这种情况下除非原告有证据干扰法官自由心证,否则依据法律规定,原告要承担对借款成立的举证责任,原告是很难打赢的。所以作为借款出借人,一定要留存相关证据证明借款存在,即便关系再好也最好留存借条等凭证,方便日后维权。庭审时原告选择用证人出庭举证,想证明“借款”的存在。两位证人的陈述和原被告的聊天记录均不符合,存在大量漏洞,显然是原告与证人串通后陈述。此种行为风险极大,本人于庭上也提出证人存在虚假陈述的情形,法庭当庭对证人质询,要求其保证发言真实,可就简单一句“我承诺我的证言属实,若存在虚假陈述愿意承担法律责任”这么一句话,两位证人却也重复多次也没有成功说出。若法官真正深究,不只是两位证人,原告也要承担虚假陈述,干扰法庭秩序的责任,得不偿失。因此庭审中应当注意诚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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