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庹XX与曹X合伙协议纠纷申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肖汉律师|时间:2021年08月12日|分类:综合咨询 |547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介绍:(2018)0117民初9491号合伙协议纠纷案中,再审申请人败诉,但未申请二审,其称:“原审判决后法院并未向我送达判决书,也没有给我打过电话,直到今年原审被告廖XX的住房公积金被冻结后申请人来法院查案子才知道该判决结果,而当时已经超过了上诉期限。原审认定事实错误,当时被申请人曹X是拿了50万元出来开餐馆,且一直是由被申请人曹X在管账目和经营,而申请人庹XX只负责采购和厨房。在开餐馆期间申请人庹XX连买一个葱都要向被申请人曹X申请。在经营这期间生意还是很可以的,而被申请人曹X说亏损了,申请人庹XX多次让被申请人曹X拿出账目,而被申请人曹X只拿得出支付的部分。更过分的是被申请人曹X还欺骗申请人庹XX不好跟被申请人曹X的老公交代,让申请人庹XX假意的写下欠条,现在申请人庹XX为了做该餐馆造成了一身都是病,而被申请人曹X还谎称该餐馆亏损了,综上所述,恳请贵院依法再审,纠正错误,保护申请人庹XX的合法权益。”

二、案情分析:再审申请人无证据证明原判决认定事实不当、亦不能证明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和适用法律错误,故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法院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

三、律师建议:虽然法律上并未明确禁止,未经二审的案子不可以申请再审,但实践中为了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以及当事人对诉讼权利的不当使用,人民法院对这种情形往往不允许再审,除非有特殊情况。最高法判例称:“再审申请人虽主张一审判决存在错误,但在法定上诉期限内未提起上诉,亦未提供客观上导致其不能行使诉权的合理理由,其放弃法律规定的常规性救济途径,即应当承担该处分行为所致的失权后果。故二审法院以其未提起上诉为由对其不承担保证责任的主张不予审查并无不当。其未经上诉直接向本院申请再审,属于滥用再审程序的情形,故对其关于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的主张,本院从程序上直接予以驳回。”当然,如果当事人有妥善证据能证明没有合法地送达一审判决,还是有希望在未上诉的情况下提起再审。因再审程序启动本身就较为复杂,故有相关需求的当事人,建议及时与律师对接,防止丧失维权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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