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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X与李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湖北协立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0年08月19日|分类:综合咨询 |40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X诉被告李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潘X诉称,李XX(李X之父,1964年7月3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于2010年7月3日承诺偿还潘X借款170,000元未果,且李XX于2011年10月7日死亡,故潘X于2011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李XX位于武汉市武昌区东湖路188号东湖名邸bc区5单XX、建筑面积145.22平方米的房屋,财产保全金额为200,000元,并已提供案外人夏XX(女,1967年10月2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位于武汉市洪山区井岗村颐和苑7栋1单XX、建筑面积117.46平方米房屋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潘X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李XX位于武汉市武昌区东湖路188号东湖名邸bc区5单XX房屋,查封期限为两年。
二、查封案外人夏XX位于武汉市洪山区井岗村颐和苑7栋1单XX房屋,查封期限为两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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