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与阮XX系朋友关系。阮XX因做生意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向阮XX银行转账100万元,阮XX于当日手写《借条》,内容为“今借到袁某根壹佰万元正,保证6个月内还清”,在该《借条》的下方,还有阮XX手书的《欠条》,内容为“今欠到袁某根伍拾万元正,限8月31号还”;原告于2017年8月2日向阮XX银行转账50万元,阮XX于当日手写《借条》,内容为“今借到袁某根伍拾万元正,限6个月还清”,在该《借条》的下方,还有阮XX手书的《欠条》,内容为“今欠到袁某根贰拾伍万元正”。其后,阮XX仅于2018年6月13日向原告支付了20万元。
2018年7月22日,阮XX又向原告出具了2张《借条》(均写于同一张纸上),内容分别为“今借到袁某根壹佰万元,6个月内还清,现以超期,超期时时按月息2分计算,后期还款时间定与2018年9月20号还清”、“今借到袁某根伍拾万元,6个月内还清,现以超期,超期时间按月息2分计算,后期还款时间定与2018年9月20号还清”。同日,阮XX还另外书写了一段说明(书写在2017年8月2日《借条》、《欠条》的背面),内容为“2017年6月20日和8月2日总欠:柒拾伍万元正。2018年付:贰拾万元正。欠:伍拾伍万元正在2018年10月30号付清。”
另查明,阮XX与被告王某姣系夫妻关系。2019年2月18日,阮XX去世。被告阮XX、阮XX系阮XX的子女,两人分别向本院出具《放弃继承权声明书》,放弃继承阮XX的遗产。
一、被告王某姣应在继承阮XX遗产范围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袁某根偿还借款150万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其中以100万元为本金,从2017年12月21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50万元为本金,从2018年2月3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上述计算所得的利息金额应当扣除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