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武汉XX公司与被告湖北XX公司、闫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8日作出的(2013)鄂汉阳民三初字第002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武汉XX公司于2014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3)鄂汉阳民三初字第0029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由被告湖北XX公司偿还原告武汉XX公司欠款本金人民币500万元;被告闫XX对上述判决承担连带责任;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共计人民币52450元由二被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