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2019年10月19日,本院收到张X的起诉状。起诉人张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起诉人张X赔偿起诉人损失10000元(暂定,待评估鉴定后变更);2.诉讼费用由被起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被起诉人张X与第三人陈X原系夫妻关系,起诉人张X系张X、陈X之子。2013年11月,被起诉人张X与陈X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在淮南市田家庵区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书约定:位于田家庵区裕安XX10#-1-2户住房归张X所有。近日,起诉人得知被起诉人张X在起诉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将涉案房屋出售。起诉人认为,被起诉人张X与陈X离婚时约定涉案房屋归起诉人所有,系真实意思的表示,被起诉人张X未按照离婚协议约定履行义务,擅自出售起诉人房屋,造成起诉人财产损失,应当赔偿。现起诉人依法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属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起诉人张X要求被起诉人张X赔偿其损失10000元(暂定,待评估鉴定后变更),因案涉财产位于淮南市田家庵区裕安XX10栋102室,被起诉人张X住所地为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印染小区2号楼3单元西户,故财产所在地和被起诉人所在地均不在我院辖区,我院对此案没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张X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