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刘娜律师 时间:2019年08月22日 21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14年11月3日,劳动者应聘到**公司从事锅炉工4个月,之后一直从事水泥构件的工作,周六日不休息,平时每日工作10小时,不给加班费,也未缴纳社会保险,日工资仅120元。其于2018年5月14日以公司未缴纳社保、不支付加班费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周六、日加班费;延时加班费;工资差额,上述共计10余万元。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劳动者应举证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及其主张的加班费、工资差额均应提供相应的证据。我们作为单位的代理律师,因劳动者未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此主张,对其提供的证据未予以认可。最终法院驳回劳动者起诉,单位不需支付其任何费用。
劳动者提起仲裁时,应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如用人单位发放的职工手册、培训手册等;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公司为其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劳动者的考勤激励;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相关证据。而在本案中,劳动者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劳动者主张加班费,应当就加班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如劳动这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劳动者也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加班的事实。
作为单位的委托代理人,因本案的举证责任在劳动者,而劳动者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主张,我们对其证据全部不认可,并得到了法院的支持,最终单位不用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