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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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朝阳区专职律师执业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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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该如何规避用工风险

发布者:刘娜律师 时间:2019年08月22日 21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14年113日,劳动者应聘到**公司从事锅炉工4个月,之后一直从事水泥构件的工作,周六日不休息,平时每日工作10小时,不给加班费,也未缴纳社会保险,日工资仅120元。其于2018514日以公司未缴纳社保、不支付加班费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周六、日加班费;延时加班费;工资差额,上述共计10余万元。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劳动者应举证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及其主张的加班费、工资差额均应提供相应的证据。我们作为单位的代理律师,因劳动者未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此主张,对其提供的证据未予以认可。最终法院驳回劳动者起诉,单位不需支付其任何费用。

    劳动者提起仲裁时,应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如用人单位发放的职工手册、培训手册等;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公司为其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劳动者的考勤激励;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相关证据。而在本案中,劳动者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劳动者主张加班费,应当就加班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如劳动这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劳动者也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加班的事实。

    作为单位的委托代理人,因本案的举证责任在劳动者,而劳动者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主张,我们对其证据全部不认可,并得到了法院的支持,最终单位不用承担任何责任。

    

     



★擅长处理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继承纠纷、债务纠纷、侵权纠纷、刑事辩护等及其他与公司、企业有关的纠纷等。★本人具有多年...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朝阳区
  • 执业单位: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76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