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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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朝阳区专职律师执业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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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经济裁员,该如何救济?

发布者:刘娜律师 时间:2019年10月24日 18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经济性裁员的补偿:因为裁员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经济性裁员有适用条件与程序,若单位假借经济性裁员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还可以主张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要求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双倍赔偿。在本案中,申请人选择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在律师的帮助下,申请人维权成功。


★擅长处理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继承纠纷、债务纠纷、侵权纠纷、刑事辩护等及其他与公司、企业有关的纠纷等。★本人具有多年...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朝阳区
  • 执业单位: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76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