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刘娜律师 时间:2019年08月20日 28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17年8月23日,2 被告通过北京房产交易平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原告将**房屋出售给2被告。协议签订后,原告积极履行义务,但被告迟迟不能按照协议约定向原告履行付款义务。根据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相关规定,原告向被告发出了解约通知,并依据法律规定起诉至法院,要求追究2被告的违约责任。
本案的关键点:根据双方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买卖合同》逾期付款责任约定:逾期在15日内,自约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五对的违约金,并于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起15日内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逾期超过15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按照累计的逾期付款的20%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并由出卖人退还买受人全部已付款。在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中约定,买受人拒绝购买房屋的或逾期未支付购房款超过15日的,买受人在违约行为发生之日起15日内,以相当于该房屋总价款20%的支付违约金。
我们认真分析案件后,认为本案中,按照房屋总价的20%提出诉求,更有利于维护出卖人的合法权益,故我方起诉要求买受人支付违约金169万元,即房价845万元的20%。
在诉讼中为了便于法官了解案情,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我方申请法院调取涉诉房屋周边房屋的价格以及申请证人出庭作证。最终法院支持了100万违约金,当事人对此结果较为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