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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如何认定婚内忠诚协议的效力

发布者:高云杰律师|时间:2018年11月06日|分类:合同纠纷 |318人看过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婚内忠诚协议的效力

 

【案情简介】

王女士2005年8月份通过网络认识了丈夫车先生,两人于2006年5月领取结婚证。婚后王女士发现,丈夫车某与女子谢某交往甚密。经过几次争吵,2006年12月,王女士与车某签订了一份忠诚协议,双方约定,如果车某继续与谢某保持不正当关系,则家中所有财产包括车某婚前所购的房产都归王女士所有。

忠诚协议签订半年后,车某又开始私下约会谢某,并逐渐开始夜不归宿。不料事情败露,被王女士发现,王女士盛怒之下,将车某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并要求判决车某名下的房产归自己所有。

【法院审判】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车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承诺不与婚外异性保持不正当关系,但未能遵守。按照忠诚协议中车某的承诺,车某名下的房产应归王女士所有。

对此判决,车某不服,又上诉至中级法院。最终,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判,驳回了车某的上诉请求。

【主要观点】

对于法院判决是否得当,主要存在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车某为了与王女士维持良好的婚姻状态而向王女士作出的承诺,该承诺是其自愿的意思表示,所以该忠诚协议有效。车某在签订该忠诚协议后仍与谢某交往,违背了忠诚协议约定的义务。所以,法院应该支持王女士的诉讼请求,判决车某名下房产归王女士所有。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在当下,许多年轻夫妻为了使婚姻关系更为有保障,往往会在结婚后签订忠诚协议、保证书、承诺书等,即使忠诚协议是车某的真实意思表示,但是如果法院完全按照忠诚协议的约定内容来判决,则对车某极为不公平。所以,本案中法院不应该按照忠诚协议的约定判决车某名下的房屋归王小姐。

【律师观点】

高云杰律师认为,关于忠诚协议的效力问题,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操作中都存在很大争议。法律并未明文规定男女双方在婚前或婚后签订忠诚协议、保证书、承诺书的效力问题。不过,从《合同法》角度来说,只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双方签订意思表示真实的协议,该协议既是合法有效的,法律应当予以保护。然而,婚姻不是交易,我们不能从纯粹的经济视角规制两个人的婚姻生活,正如婚姻法中所规定的,夫妻间损害赔偿只能在离婚时主张,而不能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主张,其暗含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不能相互举债,因为结婚后夫妻将作为一个整体生活,而无法隔离开来成为单独的个体。因此,我们一方面不能忽视忠诚协议的效力,另一方面也不应该将忠诚协议视为裁判准则,而应该在肯定其效力的同时,对其进行限制性适用,只有这样才能兼顾双方的利益。

结合本案,车某自愿签署忠诚协议,协议内容没有违背社会的公序良俗,也未限制一方的离婚自由,该约定合法合理,法院不应否认忠诚协议的效力。不过,从婚姻关系的特殊性及公平公正的角度出发,法院可以适当参考协议中关于财产归属的约定,并结合车某的过错程度判决财产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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