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事情经过:
2020年4月30日20时34分,被告谢X驾驶其所有的鄂J×××**号小型轿车,由麻城市A镇向麻城市B镇方向行驶至麻城市XX公路16KM处时与行人原告周X相撞,造成周X受伤。原告被当即送至麻城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2天,2020年5月22日出院诊断为1.创伤性脾破裂。原告在住院期间,被告谢X共计为原告垫付30000元。2020年4月30日麻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谢X在此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原告周X在此事故中无责任。2020年6月18日麻城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就原告伤情出具鉴定意见书,评定为人体损伤八级伤残,护理期60天。
后原、被告多次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遂酿成纠纷。另查明,被告谢X所有的鄂J×××**号小型轿车在被告XX财险湖北分公司处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不计免赔率100万的第三者责任保险,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
法院判决:
一、原告周X因此次交通事故所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87423.44元,由被告XX财险湖北分公司向原告赔偿286123.44元,由被告谢X赔偿1300元;
二、原告周X在获得保险公司赔偿后应向被告谢X退还垫付款30000元;
三、驳回原告周X的其他诉讼请求。
金玉莹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