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金玉莹|时间:2020年09月01日|40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原被告因相邻纠纷相互殴打致使双方受伤,原告罗X起诉被告胡X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要求赔偿5000余元。
律师观点:代理被告胡X提起反诉,就被告的损失要求原告赔偿,以抵消本诉的赔偿金额。
本院认为,本诉原告罗X与本诉被告胡X因相邻纠纷引起矛盾,在事发过程中双方均不能冷静处理,致使矛盾升级为扭扯,而在扭扯过程中双方均不同程度受伤,故双方均对事发存在过错责任,鉴于此,本院认定双方均承担对等过错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故双方均应对对方因受伤住院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反诉被告罗X辩称其并未殴打反诉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故其辩解理由不成立。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诉被告胡X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本诉原告罗X经济损失316.33元;
二、驳回本诉原告罗X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反诉原告胡X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