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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X失火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金玉莹|时间:2020年09月12日|72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XX市人民检察院以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商X犯失火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XX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商X及其辩护人金X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9月30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商X在XX市XX镇XX村X垸稻田内点燃杂草,为播种小麦作准备,不慎引起森林火灾。经现场勘查:火灾过火面积33.1公顷,有林地面积28.4公顷,林木直接经济损失为89712元。

案发后,商X经公安机关依法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为指控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证人证言、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商X的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惩处。被告人商X是尚未完全丧失辩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商X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

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认为:1、被告人有自首情节。2、系部分刑事责任能力的人。3、当庭自愿认罪、悔罪。4、过失引发火灾,积极参与救火。5、系从犯、偶犯。6、年事已高,有多年的精神疾病,不宜羁押。综上,要求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9年9月30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商X在XX市XX镇XX村X垸稻田内点燃杂草,为播种小麦作准备,不慎引发森林火灾。经现场勘查,火灾过火面积33.1公顷,其中有林地面积28.4公顷,林木直接经济损失为89712元。

案发后,商X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商X的供述和辩解:2019年9月30日下午两点多,商X在X垸稻田烧杂草,准备种小麦,用一个红色一次性打火机点燃杂草,不慎引起火灾,烧了些松树、板栗树。火灾发生后,商X一个人在打火,后来村书记商某和表弟丁X、李X3秘书赶来打火。在失火之前,村干部丁X还专门到过家中提醒,说不要烧田堑,但商X没有听劝告,商X患有精神疾病。

2、证人证言

1)证人李X1的证言:2019年9月30日下午3点多,李X1到滴水岩北XX那里浇水泥路的水,看到杨XX方向在冒烟,就给父亲李X2打电话,说杨XX起了火。之后就赶去杨XX山岗打火,看到商书记、丁X也在打火。李X1看到火是从河边田里烧起来的,然后烧到山上去的,这次火灾主要烧了板栗树、松树及其它杂树。

2)证人商某的证言:商某对分管森林防火的村副主任丁X说,国庆期间要重点注意森林防火,特别是防控丁X的老表商X,叫他不要烧田堑、9月30日下午3点50分,商某接到村民李X2电话,说滴水岩方向在起火,商某就立即安排妇女主任组织人去打火,然后就带着丁X及村秘书李X3去打火。在X垸垸口,碰到毛X对丁X说商X把山烧着了。待商某赶到时,发现第一块田已烧完,第二块田正在烧,商X正在打火,丁X看到了气不过,就上前打了商X几下。起火的田是商解忠的田,这次火灾主要烧了板栗树、松树及其它杂树。

3)证人丁X的证言:2019年9月30日下午3点半左右,商X引发了森林火灾。起火点是XX镇XX村X垸杨XX田畈的三块农田,因为起的是南风,火往杨树垸田畈北边山上发展,主要烧的是X垸、断水山垸、大屋垸、横山垸、施家坳垸的山林。在商X割草烧土粪之前,毛X找到丁X,丁X还去商X家说了他,让毛X把他看好。到了下午3点多,村书记商某说杨XX起火了,丁X就赶过去,到X垸的时候,碰到毛X说商X把山烧着了,丁X看到杨XX田畈南边的第一块田已经烧完,第二块田正在烧,商X正在打火。丁X过去就说商X,还打了他几下,后帮着商某他们一起打火。商X有精神病,希望对他从轻处理。

4)证人毛X的证言:2019年9月30日下午3点多,商X在烧草时,将滴水岩杨XX商解忠的田烧着了。毛X在早饭后,看到商解忠田里的草割了,得知是商X又准备种麦子,还说了商X,让他不要种。在中午1点多,看到商X从田畈回来吃饭,后来不知什么时候又走了,直到下午3点多,毛X看到杨XX方向在冒烟,就认为肯定是商X把山烧着了,慌忙跑去找村干部打火,刚出X垸口就看到丁X,就和他说了这事,随后一起赶到杨XX打火,看到商X也在,这次火主要烧了板栗树、松树和其它杂树。商X是个精神病人,有三、四十年的病史。

5)证人李X2的证言:2019年9月30日15时多,接到二儿子李X1的电话,说杨XX起火了,就马上给村书记商某打电话,然后和大儿子李X赶到杨XX那边打火,看到靠南边的三块田已经被火烧过了,商X在田畈第二块田边上坐着,李X2说了商X几句,就去打火了。商X是个精神病人,希望对他从轻处理。

3、勘验笔录

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现场照片,主要证实火烧迹地位于XX市XX镇XX村滴水岩,起火点位于XX垸商X最下面的一块田地中北边,现场内有大量被烧伤的马尾松和少量板栗等黑色灰烬,火灾过火面积33.1公顷,有林地面积28.4公顷,林木直接经济损失为89712元。

4、鉴定意见

XX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主要证实被鉴定人商X患有心境障碍-躁狂,在本案中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

5、书证

1)XX市森林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主要证实2019年9月30日民警接警后赴现场调查,商X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2)XX市公安局出具的户籍信息,主要证实被告人商X的基本身份信息。

3)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说明,主要证实被告人商X无违法犯罪记录。

6、XX市社区矫正管理局出具的审前调查报告,建议对被告人商X依法处理,未同意适用非监禁刑。

本院认为,被告人商X过失引起火灾,造成过火有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商X在失火他人报警后,仍在现场等待,并积极参与救火,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商X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辩护人要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因被告人实施不具备社区矫正的条件,故对辩护人要求对被告人判处缓刑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商X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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