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先于父母死亡的情形下如何进行法定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A与B为夫妻,育有女儿C。女儿与D结婚,育有儿子E。B、C、A先后过世。
B过世后,A与B名下的房屋未办理继承。女儿C过世后,其第一顺位继承人分别为丈夫D、父亲A和儿子E。女儿C名下有一套房屋,是与其丈夫D的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办理房屋产权继承,其中1/2产权为丈夫D的个人财产,剩下的1/2产权才是女儿C的遗产,该部分产权由丈夫D、父亲A和儿子E均等继承。不幸的是,在尚未完成女儿C名下房屋产权继承事宜前,父亲A也因病离世。于是,父亲A名下的房屋也面临继承的问题。父亲A的父母、妻子B和女儿C均先于其过世,那么,父亲A名下的产权份额是否就由其兄弟姐妹来继承了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A的遗产由E代位C继承,故A是存在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的,因此,A的兄弟姐妹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并无资格继承A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