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的变更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大致包括以下三方面的内容:
第一,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
第二,对子女抚养的安排,包括抚养费的金额、支付方式以及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探望频率和方式等;
第三,对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的处理。
离婚协议经离婚双方签字,交民政部门备案后,方可生效。
实践中,我不乏遇到一些夫妻为了实现快速离婚的目的,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双方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这样的约定不妨碍双方离婚后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对于共同财产的分割另行达成协议,但前提是双方协商一致。
对于离婚协议财产分割内容的变更,有的当事人以借条或者还款协议的形式确认对方应当支付的金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借条或者还款并非离婚后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因为一方并未真实交付借款,故双方之间借贷关系不成立。在借条或者还款的虚假意思表示之下,双方隐藏的真实意思是对共同财产的重新分割。
因此,男女双方若在离婚后另行达成协议,最好明确协议所体现的法律关系,建议使用《离婚协议补充》《离婚补偿协议》等名称,避免因法律关系不明徒增诉讼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