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单位没有发工资,合法吗?
受疫情影响,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和员工协商确定支付标准,若员工提供了劳动,则企业支付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员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一般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的80%。
受此轮疫情影响,上海企业大多自4月1日起停工停产,自6月1日逐步复工复产。根据规定,企业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4月的劳动报酬;5月的劳动报酬,企业可以与员工协商确定支付标准。秉着共同抗疫,共克时艰的宗旨,员工亦需体谅企业的难处,友好协商。
如果停工停产期间,企业安排员工居家办公的,且员工按照企业要求完成全部工作任务的,则企业应当正常支付其工资待遇,不得降低。如果企业额外有交通补贴的,停工停产期间可以不予支付,但是企业将员工的工资拆分成交通补贴等不同组成部分的,不得扣除。如果员工居家期间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仍然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可以低于本市最低工资,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的80%,也就是2590元的80%,2072元。
综上所述,企业停工停产期间,无论员工是否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均应支付工资或生活费,经协商员工同意不支付工资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