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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到底管不管用:借条证明力的认定

发布者:杨帆律师|时间:2017年12月28日|分类:债权债务 |715人看过

当前我国民间借贷火热,很多人不知道借条该怎么打,有的朋友认为只要签了借条就可以凭条要债。事实上很多此类案件就因为借条证明力不足,最后被法院驳回。

案情回顾:张某在诉讼中仅向法院提供一份借条,内容为:“今借到张某(身份证号:XXX)现金人民币肆拾柒万元整(470000.00--),月息2分。借款人:李某,借款日期:2012年1月27日。上述借条为被裁过的下半张A4纸,并且内容部分为黑色中性笔书写,借款人部分李某签字处为蓝黑色钢笔书写。张某诉称其交付李某的为现金47万元,请求法院判令借款人李某偿还借款及利息。

法院判决:现有证据无法认定张某交付款项于李某,亦无法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同关系,法院对于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本案涉及民间借贷关系的证明标准问题,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民法原则,原告应对其出借行为负举证责任。但原告所举证据确有如下问题。

一、对于交付的47万元没有打款凭证。原告声称该款项是以现金方式交付,这一点不符合当地的交付习惯,也并不合理;

二、对于借条书写在半张A4纸上,原告解释称当时没有称手的纸张。被告签字与借条内容并非同意支笔书写,原告解释称被告有自带钢笔的习惯。被告辩称:并未签过任何借条,自己也没有自带钢笔的习惯。至于自己的亲笔签名,是自己曾经在某A4整张纸上的签字,原告将载有内容的部分裁掉,自行在剩余部分添加借款内容,自己并不知情。

由上所述,原告提供的证据证明力不足,不具有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所以法院不予认可。

民间借款纠纷中,如果仅有借条的话,证明力较为淡薄,容易不被法院认可。在平时借款时,正确的做法是至少要保留两项证据:借款合同、打款凭证。多个证据形成的证据链条,才能更好的保护出借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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