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甲发起合伙,与另外三名合伙人乙、丙、丁成立投资管理中心戊,吸引其他合伙人投资某项目,承诺年收益16%。程某于2014年9月18日认购了1000万元,并签订了《合伙协议》,约定投资期限为12个月,利润半年一分配。但一年后,程某仍未收到任何收益。随后,程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返还本金1000万元,以及按年收益16%计算的利息。
案件分析:本案程某投资行为性质界定。从程某签订的《合伙协议》、以及双方约定的内容来看,程某属于私募基金投资,其投资年化收益为16%也属于正常收益范围。既然是投资,那就要承担一定的亏损风险。程某投资的项目戊因经营不善,损失也应当由其投资人合理承担。
本人接受程某委托,在分析本案后,决定转换思路,将程某的行为定性为“民间借贷”。欠债还钱,乃是天经地义,程某自然不需要承担亏损风险。程某本人在该案中仅仅投资了金钱,并未参与过其他任何经营行为,同时双方约定的年收益16%并未超过最高法规定的24%利率上限,理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律师点评:本案中,原告享有的是固定收益,不承担企业风险,名为合伙实为借贷。诸如此类情况,在现实状况中并不少见,作为投资人常常要面对无法回收投资金额的风险,那么判断投资关系还是借贷关系,不能片面的看双方签订的合同,应该综合分析,重点判断出资方是否参加共同经营、是否承担风险、收回收益前是否考虑被投资人的盈亏情况等,还要查阅公司章程是否有投资人的相关记载以及工商登记情况。
结束语:投资有风险,入坑须谨慎。下一篇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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