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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受伤找学校:学校责任承担分析

发布者:杨帆律师|时间:2017年12月29日|分类:人身损害 |522人看过

孩子是父母的掌中宝,每当孩子上学走后,父母亲总是放心不下。当孩子在学校管理环境中收到损害后,应当如何维权?

案情回顾:鄂尔多斯市某小学放学后,学生一涌而出,张某在拥挤中被李某碰倒在地,导致头部受伤,牙齿损伤,身上多处擦伤。该小学明文规定学生放学应当从第一排第一名起有序离开,但当时该办公室内老师忙于整理教案,并未及时制止学生。

受害人张某监护人在与学校、李某家长沟通无果后,一纸诉状将该小学、李某家长告上法庭,要求该小学和家长赔偿受害人医疗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失费、鉴定费等共计6万多元。

审判过程:李某监护人辩称,当时发生拥堵并非李某导致,李某是因为被让人拥挤才将张某碰倒。李某本人并无过错。该小学辩称:学校已尽到监护责任,且日常多次强调安全问题,出台了安全责任制度,组织学生学习了日常安全口诀,张某因不服送学校制度导致受伤,应当自行承担责任。

法院判决:张某、李某、该小学均有过错,在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三家平均分担)。

律师点评:我国法律规定,10岁以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管理范围内被侵害,学校无法证明其尽到管理指责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又称为“过错推定”)。本案中学校显然无法证明自身没有过错,当然需要承担责任。

另外,《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中规定,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未成年人受到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学校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所以本案中,李某碰倒张某虽无主观故意,但李某本人在向门外拥挤,同时其距离张某太近,具有一定的 过错;张某本人不服送学校制度也存在过错;因学校无法证明自身没有过错,推定其具有一定过错。综上所述,三方均应当对损害结果承担一定的责任。

每日普法:所谓侵权责任,即一方行为导致另一方权益受损的责任,只有具备“侵权人过错”、“因果关系”、“损害发生”三要素(另一说为四要素)才能构成侵权责任。侵权责任人原则上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对应的赔偿责任。关于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侵权责任法规定,只有在造成“严重损害”的前提下,才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所以本案中原告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被法院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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