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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万元引发的血案——预谋还是激情?

发布者:杨帆律师|时间:2017年12月27日|分类:债权债务 |436人看过

案情回顾:201610月,被害人张某某通过被告闫某向第三人借款3万元,但逾期没有归还。20171月某日晚20时许,闫某将一把单刃刀放在车里,驾车前往张某某家中索要欠款,因张某某拒绝还款,闫某到车上取出刀具并持刀威胁张某某还款,在威胁失败后,闫某用刀将张某某胸部捅伤,后双方在拉扯过程中,闫某将张某某胸部及其他部位多处捅伤。案发后闫某自行驾车到当地派出所投案自首,被害人张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为肝脏、心脏破裂导致大出血而死亡。

法院判决:被告人闫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判处闫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律师点评:本案争议焦点主要有两个,一是闫某是构成故意杀人罪还是故意伤害罪,二是闫某的犯罪行为是有预谋的还是无预谋的激情犯罪。

一、从故意伤害行为的角度来看:闫某对受害人致命的伤害仅为捅伤胸部的第一刀,之后的多处捅伤相对较轻。据闫某及被害人配偶陈述,可以得知在闫某第一刀捅伤被害人后,被害人及时将闫某牢牢抱住,进而与闫某发生撕扯。由此可以得出一个合理怀疑:即闫某之后的捅伤行为有可能是被害人在抱住闫某后,双方在挣扎中造成的,从公诉人提交的证据来看,尚不足以排除该合理怀疑,那么根据“疑罪从无”的刑法精神,除第一刀外的其他伤害,不宜认定为故意犯罪行为;而闫某在捅伤被害人后,被害人还能站在原地,并能够要求其配偶立刻报警,可见在当时被害人的身体状况以及神智尚且清楚。那么在外表上看不出被害人有任何致命危险的情况下,闫某若有杀人的主观故意,就不会在捅伤第一刀后自行离开并投案自首,该行为就表明了闫某只有伤害他人的故意,而被害人在医院因大出血死亡出乎闫某的预料。

下面从故意杀人行为的角度分析:闫某第一刀直接捅伤了受害人胸部,闫某作为一个心智成熟的成年人,应当知道向胸部捅一刀极有可能造成受害人死亡,但仍行使了该危险行为,其主观上对受害人死亡是持有“放任”的态度,符合法理上“间接故意”的主观心态,且其之后又在受害人身上多处捅伤,应当以(间接)故意杀人罪定罪量刑。以上两种观点,本人倾向于第二种观点。

二、本案争议焦点二,闫某的故意犯罪行为是有否有预谋。法院认为闫某作案前刻意携带了一柄单刃刀,足以说明其具备预谋犯罪的构成要件。但本案应当认真分析闫某的行为:首先,闫某在与被害人沟通无效后,才回到车里将凶器带入被害人家中;其次,闫某先是亮明凶器,以此威胁被害人还钱,只是在被害人拒不还钱的态度下被激怒方才暴起伤人;最后,闫某与被害人为朋友关系,其本质上只是索要欠款。以上三点可见,闫某缺乏预谋杀人的主观故意,其将被害人杀害的行为只是当时双方言语激化产生的激情犯罪。

一言不合即暴起伤人,起因仅仅是因为几万元,跟人的生命相比,这点钱真的算不了什么,所谓“身外之物”,古人看的更加透彻。本案的发生是两个家庭的悲哀,设想闫某如果能够冷静一点点,受害人不要以言语相激,双方何至于走到这一步?悼念死者的同时,我也希望今后不要再见到此类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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