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2012年,原告郑某和被告白某成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约定被告白某成将某11亩水浇地地承包给原告郑某,承包期11年。后郑某擅自在该水浇地上种植果树,2017年白某成、赵某保二人以郑某违法栽种果树、破坏水浇地为由,在未通知郑某的前提下,将郑某种植的果树全部拔除,部分栽种到了自己土地里。后郑某对白某成、赵某保二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该二人赔偿自己损失100万元。
法院判决:一审法院认为,郑某承包的土地为集体土地,白某成、郑某二人未经过村集体同意便擅承包土地,已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故郑某与白某成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为无效合同。且该土地为水浇地,郑某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种植果树,导致水土破坏。最终判决驳回原告郑某诉讼请求。
郑某在一审败诉后,委托内蒙古伊金律师事务所杨帆律师进行二审诉讼,最终二审法院认定原审判决错误,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问题点评:一审中,郑某在起诉状中没有提到“物权返还请求权”,而仅仅是请求对方赔偿损失(即债权请求权)。物权是绝对权,是不容他人随意侵犯的权利,具有强烈的排外性,相比于债权更加易于保护。事实上,郑某被拔除的果树中,80%的果树已经彻底死亡,剩余的果树也已经奄奄一息。这种情况下侵权人是不可能返还物权的,自然只能按侵权行为发生时的市价赔偿损失。所以同样是要求赔偿,但是基于物权的赔偿请求明显更易实现。另外,郑某的诉状中没有提到返还承包费,既然双方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无效,那么双方就互付返还义务,白某成应当向郑某返还这几年的土地承包费。
以上种种表明,郑某一审的败诉在提交起诉状时已然埋下了伏笔。而一审过程中,郑某没有举证证明白某成是否存在过错,这就造成了“侵权责任”打不赢,“合同违约”一样输的被动局面。
律师点评:本案代理的核心问题有两个,首先原被告之间既有合同纠纷,又有侵权行为,那么两者之间的选择便成了引导案件走向的重要标识。违约之诉虽然举证责任相对较低,不需要证明对方的过错及己方的损失,但却必须依附于合同而存在。一审中,郑某采取“违约之诉”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但该土地承包合同却被法院认定无效,最终导致郑某败诉。杨帆律师接到本案后,改变整体诉讼思路,在无法改变诉讼请求的困境下,果断采用了“侵权之诉”,要求被上诉人赔偿的损失为侵权损失。
核心问题之二,瑕疵所有权是否可以作为被侵权的保护对象。本案郑某的土地承包合同违法法律强制性规定,为无效合同,郑某擅自改变了土地用途,种植的果树也违反法律规定,即郑某对其种植的果树享有一个有缺陷的所有权,该权利是否同样应当受到《侵权责任法》的保护。杨帆律师认为,即便是缺陷权利也不能被随意侵犯,法律旨在保护社会秩序的稳定,所以要保护占有行为,比如甲对乙盗窃来的手机行使抢劫行为的话,甲依然构成抢劫罪,根据“举重以明轻”的原则,盗窃物尚不可以随意侵犯,何况本案郑某享有果树毫无疑问的所有权。至于郑某的违法行为,应当通过公权力部门依照相应的程序作出行政行为,而不是由个人越狙代庖。
最后奉劝广大群众,即使发现法律的漏洞,也不要试图去获取非法利益。曾经有一位法学家说过,法律就是用自己的正义解释道德。通俗的说,法律是死的,但法官是活的,只有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才是制胜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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