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侵权行为,至少需要构成三个要素:侵权人存在过错、被侵权人受到损失、过错与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暂不讨论四要素理论)。下面根据本案例讨论侵权损害中,因果关系的认定问题。
案情回顾:2014年5月,张三所有的挂车在鄂尔多斯市某路段发生故障,某甲汽修公司派遣其员工李四到该路段进行维修,李四在为挂车卸载轮胎过程中,轮胎发生爆炸,导致李四当场死亡,张三立刻报警并呼叫救护车。事后,根据相关部门鉴定,轮胎爆炸原因为车辆长期超载、轮胎气压过高、以及维修工李四操作不当造成。
李四作为甲汽修公司的员工,在工作期间死亡,应当由其雇主甲汽修公司承担责任,甲汽修公司承担责任后,可以向造成该事故的第三人追偿。甲汽修公司已向李四家属支付各项费用67万元,后将张三起诉,要求张三立即赔偿67万元。
法院判决:更换轮胎,必须先对受损轮胎进行换气,李四作为专业的维修人员,应当明知操作流程,但其不放气减压及拆卸轮胎,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张三在整个侵权事件中无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判决驳回原告甲汽修公司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本案中,造成轮胎爆炸的直接原因就是李四维修不当造成的。张三车辆长期超载、轮胎气压过高确实导致轮胎更容易爆炸,但作为维修人员的李四应当明知该风险的存在,何况在维修中千斤顶已经将车辆支撑起,轮胎当时处于悬空环境下,由此可知张三的行为并不足以直接导致事故发生。
下一篇
三万元引发的血案——预谋还是激情?上一篇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