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抵押权登记
一、办事程序:
申请 受理 审核 收费 登簿 发证
二、提交资料: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3、国土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4、抵押合同(或最高额抵押合同)
5、主债权合同(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合同或其他登记证明材料)
6、抵押双方当事人身份证明:
a、抵押人(自然人)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b、抵押人为未成年人的,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需提交监护关系证明和监护人的身份证明、被监护人的身份证明或户口本或户籍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监护人不损害被监护人利益声明的公证文书(原件)
c、抵押人(法人)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证书、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上级主管部门或职代会、董事会、股东会同意抵押的文件或决议(原件)
d、抵押权人(自然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e、抵押权人(法人)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证书、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上级主管部门或职代会、董事会、股东会同意抵押的文件或决议(原件)
7、具有合法资质资格的评估企业出具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报告书》(原件)
8、其他有关的必要材料
三、注意事项:
1、需抵押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
2、办理了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或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的还需提交《房屋预告登记证明》
3、申请人(自然人)不能亲自到场办理的,需提交委托公证书原件和受托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申请人(法人)法定代表人不能亲自到场办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受托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4、因抵押双方当事人要求收取国土证原件的,需提交国土证原件
四、承诺时间:
按规定受理登记后10个工作日(提前为每栋、套5个工作日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