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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案量刑指导意见

2018年05月08日 | 发布者:黄亚青 | 点击:922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故意伤害罪案件具体量刑指导意见         1、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故意伤害罪案件具体量刑指导意见

 

        1、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4)故意伤害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伤亡后果、伤残等级、手段的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雇佣他人实施伤害行为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1)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

       2)因被害人的过错引发犯罪或对矛盾激化引发犯罪负有责任的;

       3)犯罪后积极抢救被害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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