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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与欧XX、张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年07月17日 | 发布者:黄亚青 | 点击:701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法院在审理原告李XX与被告欧干平、张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XX为防止被告在诉讼期间转移、隐匿财产,使判决难以执行,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欧XX、张XX3712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

律师观点分析

法院在审理原告李XX与被告欧干平、张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XX为防止被告在诉讼期间转移、隐匿财产,使判决难以执行,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欧XX、张XX3712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原告李XX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法院认为,原告李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便于本案审结后能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欧XX、张XX3712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法院裁定后,原告依法进行了诉讼,现案件已经审理完,法院支持了原告要求支付本金、利息及要求对方承担律师费、诉讼费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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