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夫妻作为共同生活的伴侣,双方应本着互让互谅之心,相互关心体贴,共同面对生活中的困难波折,共同分享婚姻生活中的幸福快乐,共同承担孝敬老人、抚育子女的责任。本案原、被告在共同生活生育子女之后再登记结婚,本有较好的感情基础。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各自工作努力,家庭生活条件不断改善,生活本因更加幸福美满。但由于双方在处理家庭琐事引发的矛盾时处理的方式方法有欠妥当,致使感情日益平淡,是原、被告双方目前婚姻关系紧张的根本原因所在。现被告黄某某坚持感情尚未破裂,要求给予缓冲时间和解,并表示愿意以新的姿态、新的努力来建设好家庭,原告薛某某应当理解被告黄某某的心情,与被告一起以更为积极的办法解决双方之间存在的问题,原。被告黄某某应当体谅原告薛某某作为一个女人希望得到丈夫关心爱护的愿望,不仅在生活上要多关心原告,更要积极承担作为一个男人的家庭责任。同时,从为人父母的角度出发,原、被告双方都应当意识到夫妻离异将会给孩子带来怎样的心理阴影。一个完整的家庭环境显然更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原告薛某某无证据证实双方存在其他大的矛盾纠纷,不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只要双方共同努力,加强沟通交流,彼此关心爱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是可以得到挽救的。故原告薛某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