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首先,事故发生时“第三人”和“车上人员”的区别相对比较固定,本案中,双方均无证据证明事故发生的原因,故本案事故是驾驶过程中发生的还是下车后车辆自动滑行时发生的,已无法查实。但根据已查明的事实,事故系黄XX驾驶车辆回到租住院子时发生,作为驾驶人的黄XX对机动车实际操作和控制,其身份仍属于“本车人员”,并不因发生车辆自翻事故时其脱离事故车辆并死亡在事故车外而发生转化。故中人财险宜章公司主张事故发生时黄XX为“本车人员”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许XX等六人提出事故发生时车辆已熄火,黄XX手中握有钥匙且已离开车厢主体位置,其已转化为“第三人”的主张,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其次,即便许XX等六人提出的黄维中在事故发生时系第三人的理由成立,黄XX作为受害人,其家属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后,此时,作为驾驶人的黄XX即侵权人系无证驾驶,根据规定保险公司在赔偿之后可以向侵权人黄XX追偿,黄XX应当向保险公司支付已垫付的赔偿金,最终结果也是黄XX的死亡赔偿金由黄XX本人支付。故即便黄XX作为第三人,其家属亦不应获得交强险赔偿。因此,未予支持黄XX家属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