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宜章新山达化肥有限公司以收取预付款再供应蒸汽和电力的方式向原告黄XX提供热力和电力,双方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但被告宜章新山达化肥有限公司对该事实予以认可,应当认定原、被告双方之间以供应蒸汽和电力的买卖合同成立。被告宜章新山达化肥有限公司收取原告黄XX的预付款后,未足额供应相应数额的蒸汽和电力,已构成违约。同时,在公司整体转让后停止供应蒸汽和电力,并与原告黄XX进行结算。该行为已明确表示合同不能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已解除,原告黄XX要求被告宜章新山达化肥有限公司返还预付款340282.8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