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李XX与黄XX、李XX于2011年12月2日签订的《契约》是否有效,黄XX、李XX依该《契约》取得的7间厂房是否应返还给李XX。《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案中的《契约》内容没有上述规定无效的情形。从李XX的起诉请求:“确认2011年12月2日签订的厂房转让《契约》无效”来看,该《契约》涉及的是双方对厂房的转让,并未涉及土地的转让或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契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李XX请求确认《契约》无效,并请求判令黄XX、李XX依该《契约》取得的7间厂房返还给李XX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未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