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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宜章县某某石油有限公司与被告岳阳市某某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7年07月17日 | 发布者:黄亚青 | 点击:510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本律师认为,合同主体应是具有相应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宜临公路三标项目部是被告下属机构,不能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不是适格的合同主体。在本案审理中,原告未提供证据...

律师观点分析

本律师认为,合同主体应是具有相应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宜临公路三标项目部是被告下属机构,不能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不是适格的合同主体。在本案审理中,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柴油配送协议》是宜临公路三标项目部在被告授权范围内签定的,也未提供证据证明《柴油配送协议》签定后被告对宜临公路三标项目部的代理权予以了追认,故宜临公路三标项目部与原告签定的《柴油配送协议》属无效合同。合同虽无效,但宜临公路三标项目部是被告下属机构,故被告应对宜临公路三标项目部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原告配送被告的柴油已用于被告工地建设,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余欠油款139000元的诉请,法院予以支持。因宜临公路三标项目部与原告在《柴油配送协议》中约定的违约责任条款无效,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诉请,法院未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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