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谢XX损失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谢XX的损失如下:1.医疗费。谢XX住院医疗费已由陈XX、李XX支付,谢XX未诉请,不再审理。2.残疾赔偿金按农村标准计算为43,972元(10,993元×20年×20%)。3.误工费7140元。谢XX未提供本人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证明,依法应按2016年-2017年农、林、牧、渔业平均收入31,191元计算误工费,误工时间从谢XX住院之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共计95天为8118元(31,191/365×95=8118)。谢XX诉请金额为7140元,予以支持。4.护理费5006元。谢XX未提供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证明,按2016年-2017年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的年平均收入42,494元的标准计算为5006元(42,494/365×43=5006元)。5.伙食补助费为1290元(30元/天×43天=1290元)。6.精神抚慰金酌情确定为10,000元。7.鉴定费750元。8.后续治疗费由于谢XX未提供医院出具的后续治疗所需费用相关证明,对该项请求不予支持,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综上,谢XX的经济损失共计68,158元。
二、过错责任如何划分及赔偿责任如何承担。谢XX受陈XX、李XX的雇佣,从事电表安装工作,谢XX与陈XX、李XX成立劳务合同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谢XX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陈XX、李XX作为接受劳务一方本身无从事电工作业的相关资质,且没有为提供劳务一方提供安全防护保障措施,同时选任没有从事电工作业资格的谢XX安装电表,故陈XX、李见光对事故的发生存有过错。陈XX、李XX辩称,由于谢XX超出其工作范围,受李来安要求将电表移至果园并接电,导致受伤,应由李来安承担相关赔偿责任。经查,陈XX、李见光在庭审中认可李来安将电表移至果园,陈XX、李XX对此知情并且安排安装。同时根据郴州电力公司与曹XX的施工合同来看,曹XX承包的工程内容既包括旧电表的拆除、安装,还包括新电表的调试,因此该工程的内容应包括旧电表的通电。而陈XX、李XX未提供证据证实谢XX将李XX的电表移至果园且通电的行为不属于其工作范围,故对陈XX、李XX要求李来安承担赔偿责任的意见不予采信。谢XX未取得电工作业资格而从事电工作业,且在提供劳务过程中未尽到应有的安全注意义务,谢XX亦存有过错。据此,酌定谢XX自行承担30%的责任即20,447.4元(68,158元×30%),陈XX、李XX承担70%的责任即47,710.6元(68,158元×70%)。《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雇员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与雇主承担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郴州电力公司将农网集抄表计安装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电表安装资质及安全生产条件的个人曹XX,曹XX又将工程转包给了同样不具备资质及安全生产条件的个人陈XX、李XX,违反了法律规定。郴州电力公司、曹XX应与陈XX、李XX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