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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间是否存在强奸犯罪

作者:王留祥律师时间:2020年07月22日分类:刑事浏览:594次举报


夫妻之间是否存在强奸犯罪

按照《刑法》第236条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则构成强奸罪。但是,鉴于夫妻之间的特殊关系,到目前为止,我们还没有见到在夫妻之间发生强奸案件。
  在司法实践中有这样一起案件:丈夫想与妻子发生性行为,妻子拒绝,丈夫使用了暴力手段。按照《刑法》第236条的规定,法院准备以强奸罪进行惩处。但是为了慎重起见,层层请示到最高人民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答复,鉴于夫妻之间的特殊关系,丈夫强行与妻子发生性行为,构成什么犯罪,就以什么犯罪惩处,例如,如果构成故意伤害罪,则以故意伤害罪惩处;如果构成侮辱罪,则以侮辱罪惩处。也就是说,构成什么犯罪,就以什么犯罪惩处,但在夫妻之间,丈夫强行与妻子发生性行为,不能以强奸罪惩处。来源:婚姻纠纷与离婚诉讼   于跃

但现在更权威的观点认为,夫妻之间婚内是否构成强奸犯罪,应当区分夫妻关系是否正当存续。在婚姻关系正常存续期间,丈夫不能成为强奸罪的主体,夫妻关系非正常存续期间,丈夫可以成为强奸罪的主体。既然夫妻之间是法定的婚姻关系,即相互承诺共同生活,有同居的义务。这虽未见诸法律明确规定或强制性规定,但已植入人们的伦理观念之中,不需要法律明文规定。只要夫妻正常婚姻关系存续,可阻却婚内强奸的违法行为,这也是司法实践中一般不能将婚内强奸行为作为强奸罪处理的原因。因此,丈夫不能成为强奸罪的主体。例如在婚姻关系非正常存续期间,如离婚诉讼期间,婚姻关系已进入法定的解除程序,虽然婚姻关系仍然存在,但已不能再推定女方对性行为是一种同意的承诺,也就没有理由从婚姻关系出发否定强奸罪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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