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大会决定程序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业主可以行使撤销权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物业服务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所谓程序权益受到侵害,是指区分所有权人团体所作出的决定的内容虽然并未侵害区分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然其所作决定逾越了法定或约定的权限范围或者作出共同决定的程序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从法理上而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作为复合型权利,系由专有部分所有权、共有部分所有权以及成员权组成,各个区分所有权人作为由全体区分所有权人组成团体的成员对团体事项享有平等参与权。区分所有权人团体作出的涉关各区分所有权人利益的决定应当限于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并遵循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关于决定程序,《物权法》第76条第2款明确规定:“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物业管理条例》第12条第1、2、3款同样对此作出了规定: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上述法律、法规对业主大会决定程序所做的规定具有强制性,如果业主大会对涉及共有以及共同管理的重大事项上所作出的决定违反了该当强制性规定,则业主有权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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