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担保贷款纠纷涉及的主体和法律关系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裁判规则理解与适用(担保卷)
在商品房担保贷款纠纷中,一般存在三方主体,涉及数个法律关系,而并非局限于某一个法律关系。主体方主要包括借款人(担保人、买受人)、贷款人(担保权人、银行)、保证人(出卖人)。他们的关系相互交叉,同时扮演着数个角色。购房人既是房屋买卖关系的买受人,又是借贷关系中的借款人,还可能成为房屋回购关系中的出卖人。房产商既是房屋买卖关系中的出卖人,又是贷款担保关系中的担保人,还可能成为房屋回购关系中的买受人,银行既是借贷关系中的贷款人,又是担保关系中的担保权人。涉及到的法律关系主要有:一是购房人与房地产开发商之间因房屋预售合同而产生的房屋买卖关系;二是购房人因支付购房款而向银行贷款所产生的借贷关系;三是购房人或者房地产商将所购房屋作为偿还贷款的担保与银行之间所产生的担保关系;四是房地产开发商为保证购房者到期清偿贷款本息而与银行产生的保证关系;五是购房人与银行之间就划拨资金给房地产开发商的委托合同法律关系;六是购房人将其在《房屋预售合同》中所享有的权利以及嗣后可能取得的房产权益在贷款期间转让给银行,而于银行收回贷款本息及有关费用后,再转让给购房人所产生的房屋回购(买卖)法律关系。实践中是否都会涉及上述六个法律关系还要视具体情况而定,通常所涉及的是前四个法律关系。正如有的学者所言,楼宇按揭是一种以买卖、贷款、担保为轴心,数个合同结合相互制约而形成的多重法律关系,是一种契约联立方式的新型交易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