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买保证金不能作为定金,是质押的一种
单位作者: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
来源: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全集.执行卷2
竞买保证金属于担保,关于其具体是哪一种担保,比较普遍的一种观点认为其是定金。竞买保证金究竟是不是定金呢?
竞买保证金是为了担保拍卖成交后,买卖合同能够顺利履行:出价最高者成为买受人后,如果按合同约定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即退还);而不按合同约定购买、交纳价款,则不予退回。从这些情况看,竞买保证金在功能上确实和定金比较类似。特别是《拍卖规定》还明确了收取拍卖保证金的数额在起拍价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范围内确定,更容易让人联想到《担保法》关于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的规定,倾向于认定竞买保证金就是定金。竞买保证金的目的就是确保拍卖成交后的买卖合同能够顺利履行,因此,如果将竞买保证金认作定金的话,就应是违约定金。但是,定金的一个本质属性就是定金罚则,即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正是因为定金罚则具有强烈的惩罚性,对于交纳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是否属于定金,必须要由当事人明确约定,没有明确约定为定金的,不能视为定金。因此,在商业任意拍卖中,有的拍卖公司会在竞买须知、拍卖规则中明确竞买保证金是定金,一经竞买人签字同意,即表明双方约定了竞买保证金的定金性质,此时,竞买保证金才是定金,适用定金的有关法律规定,而如果竞买人、拍卖人等当事人之间没有明确约定竞买保证金系定金的,该竞买保证金就不是定金。在司法强制拍卖实务中,非因竞买人的原因撤销拍卖或者未能将拍品交给竞买人的,从不存在双倍返还保证金的问题,也即司法实践从未将竞买保证金当作定金。就法理而言,这是因为司法强制拍卖中,不会与当事人约定竞买保证金的定金性质,相关司法解释包括本司法解释也未规定竞买保证金的定金性质,没有有关定金性质的约定或规定,竞买保证金自然不能作为定金。
事实上,竞买保证金作为担保的一种,属于质押的一种形式,其性质与现实生活中的押金等同。竞买人交纳保证金,实际上是通过移转该笔金钱的占有而设定担保,以担保主债务的履行。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笔金钱优先受偿。如果债务人履行债务,债权人则负有返还保证金的义务。这完全符合质权的特点,只不过此处的质权标的物不是通常意义上的特定物,而是特定化了的一般种类物——金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