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未按期答复的法律后果
来源:类型化案件审判指引(民事卷) 引用0280页
《建工司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依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依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适用上述司法解释条款时,应当注意以下要件:(1)施工合同有效,且当事人在合同中对此有明确的约定。(2)承包人已经向发包人提交了符合合同约定的竣工结算文件。根据《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完整的竣工结算文件包括:竣工结算报告书、施工合同、补充协议、招标文件、投标报价、中标通知书、设计施工图、竣工图、图纸会审纪要、施工组织设计、洽商变更、涉及工程价款的签证资料等。(3)发包人已实际收到承包人提交的书面竣工结算文件,承包人对此负有举证责任。(4)发包人未在合同约定期限内予以答复。(5)发包方在约定期限内的确未予答复,但以非专业人士的判断标准就可以认定承包人递交的结算文件存在明显错误的,应当优先适用民法的公平原则予以调整。
8年
15次 (优于93.32%的律师)
9587分 (优于95.23%的律师)
一天内
215篇 (优于99.36%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