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项目部的法律地位
单位作者: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来源: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 2017年第1辑 总第69辑
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的设立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公司法以及《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公司以及其他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设立,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因此,只有领取营业执照的机构才能作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才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现实生活中,分支机构的外延很大,形态很多。有的是总公司自己设立分公司,这种分公司较为规范,是公司法意义上的分公司。还有很多分公司并非公司法意义上的分公司,仅是其他经济实体挂靠到总公司名下,这些实体多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以及个人独资企业等。它们挂靠总公司后以分公司的名义对外开展业务。这类分公司与总公司的关系,有的是承包关系,有的是报账制。对于此类分公司,应就个案具体分析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实践中,建设工程企业在开发特定项目时,可能成立项目公司或者项目部,这些项目公司或者项目部如按照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设立为子公司的,则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如按照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设立为分公司的,虽可以自己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但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如未设立为子公司,亦未设立为分公司的,则可能属于法人的下属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应以法人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亦由法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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