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用他人身份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是否影响工伤认定
单位作者: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 2010年第3辑 总第73辑
职工冒用他人身份进入用人单位,系违反居民身份证管理相关规定的行为,该行为导致用人单位对职工身份的指向不真实,但不能因此否定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客观事实,也并不因此必然导致双方之间劳动关系的无效。职工冒用他人身份对工伤认定的影响,要视对劳动关系效力的影响而定。
1.职工冒用他人身份导致劳动关系无效的,不能认定为工伤。职工冒用他人身份导致存在《劳动合同法》第26条及《劳动法》第18条规定情形的,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无效。如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身份有特殊要求的,或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冒用成年人身份,发生事故时仍未满16周岁的,此时,双方的劳动关系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无效。劳动关系无效的,存在《工伤保险条例》第14、15条规定情形的,不能认定为工伤,劳动者可依据劳动法第97的规定,向用人单位要求损害赔偿。损害赔偿的金额可参照工伤赔偿。
2.职工冒用他人身份不影响劳动关系效力的,不影响工伤认定。当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身份无特殊要求时,劳动者以何种身份进入单位自然不会影响到用人单位的录用条件,此时,劳动者虽因冒用他人的身份导致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无效,但并不影响其与用人单位之间事实劳动关系的效力。《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关于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中,并无有关冒用他人身份的职工不得认定为工伤的规定。因此,职工冒用他人身份的,有关部门在查明真实身份的前提下仍应作出工伤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