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当事人定残后,非因本次事故造成死亡的判断标准
来源:侵权案件审判精要
事故当事人定残后死亡,若其死亡确系因该交通事故所导致,交通事故赔偿责 任主体须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故采用何种标准判断当事人死亡是否由交通事故引发,将对交通事故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产生重大影响。我们认为,判断当事人死亡是否因交通事故导致应采用相当因果关系规则。相当因果关系理论也称适当条件说,如果一个条件没有显著地增加另一个事件发生的可能性,那么该条件就不是事件得以发生的相当原因。某行为在一般情况下,依行为时社会的一般社会经验和智识水平,亦认为能发生同一结果的时候,则认为存在相当因果关系。
[案例]吴A与沈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2009年6月19日,吴B骑三轮车与沈某驾驶某电子公司所有的厢式货车发生碰撞,致吴B受伤。经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沈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吴B于当日赴松江区中心医院就诊,事发当日门急诊病史记录为,受害人吴B因车祸导致头部及右膝盖疼痛,无呕吐。左眼部有一伤口,颈软,胸腹部无压痛,右膝部有一伤口,鼻部皮肤浅挫伤,并检测出吴B存在皮层下动脉硬化性脑病。2009年7月15日,吴B出院回家休养。2010年3月9日吴B死于家中,其死因推断为皮层下动脉硬化性脑病、右侧基底节区腔隙性脑梗塞,趋向软化、双侧额颞部硬膜下积液等。吴B的继承人吴A等认为车祸导致吴B口鼻大量出血,与诱发疾病有关联性,故吴B死亡系交通事故导致。某电子公司认为,吴B系病情治愈后出院,其死亡与交通事故没有因果关系,沈某为公司员工,事发时为职务行为。
本案中,吴B因交通事故导致鼻部及右膝部外伤,经医院检查颅脑及肝脾肾均未见明显外伤性改变,其治疗出院至死亡历经八个月左右没再人院进行复查治疗,且其尸体已被火化,无法进行死因鉴定,吴A等认为吴B因交通事故受伤诱发疾病导致死亡,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本案因果关系的认定,宜采用相当因果关系规则确定。造成吴B伤害的行为与他的死亡后果之间,伤害行为并非死者死亡后果的适当条件,因此法院认定行为人不应当对被侵权人死亡后果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