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意搭乘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
来源:侵权案件审判精要
好意搭乘是指他人经机动车保有人允许无偿搭乘机动车的行为。在好意搭乘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主体确定,须区分两种不同的情况:一种是搭乘人以外的人员伤亡,搭乘人是否应作为赔偿责任主体;另一种是搭乘人伤亡,机动车保有人是否应作为赔偿责任主体。
1.搭乘人以外的人员伤亡
在一般情况下,好意搭乘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搭乘人以外人员受伤的,搭乘人不应成为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主体。因为搭乘人虽在搭乘中享受到了运行利益,但并不能支配机动车运行,所以不具备成为赔偿责任主体的基础。但如果搭乘人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重大过失,如机动车保有人存在醉酒驾驶或无证驾驶等违法驾驶行为,搭乘人不仅不予阻止,还积极促成机动车保有人驾车的,对于因此发生的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搭乘人也应作为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主体,应按其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例]王A与陈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陈某等五人与王B共同喝酒后,在共同搭乘王B的机动车时,因王B操作不当,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王B当场死亡。后王B继承人王A起诉要求陈某等五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中,同车乘客负有不纵容司机违法驾驶的义务,同车乘客对同桌饮酒者亦应有提醒、劝阻和照顾的义务,不能放任其酒后驾车。陈某等五人明知王B系酒后驾车,非但没有有效劝阻其违法驾驶行为,反而共同乘坐该车,从而纵容该违法行为发生,致使法律所保护的某种权利处于危险状态。五被告未尽合理注意义务,主观上存在一定过错,与王B死亡之间存在相当因果关系,故法院认定陈某等五人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搭乘人伤亡
虽然《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该规定主要针对的是从事承运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对于好意搭乘发生交通事故致搭乘人受伤的情况,现行法律尚无明确规定。
在好意搭乘发生交通事故致搭乘人伤亡时,机动车保有人作为机动车的运行支配者和运行利益归属者,理应作为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主体。但机动车保有人作为赔偿责任主体,以何为归责原则,存在不同意见。有的观点认为,基于机动车辆的高度危险性,车辆所有人有义务保障无偿搭乘人的乘车安全,因此不论所有人驾驶过程中有无过错,都应该对无偿搭乘人损害负责。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在好意搭乘中,宜将过错责任作为机动车保有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而不宜直接要求其承担无过错责任。首先,无过错责任原则是一种特殊的归责原则,只有法律在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能加以适用,而现行法律尚无法为好意搭乘中的机动车保有人承担无过错责任提供法律依据。其次,在好意搭乘中,搭乘机动车存在的潜在风险并非不可预见,在搭乘人接受搭乘时应视其自愿接受搭乘存在的潜在风险。最后,好意搭乘属于机动车保有人的善意之举,有别于有偿的承运行为,若该风险并非因机动车保有人的过错导致,就不宜要求机动车保有人承担赔偿责任。我们倾向于后一种观点,至于是否需要承担公平责任则可因案而异,总之,关于这个问题还需要进一步探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