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碰撞型交通事故的界定
来源:侵权案件审判精要
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可能引发各种事故,最常见的是“碰撞型”事故,如车辆与车辆或与行人发生碰撞引发的事故。还有很多“非碰撞型”的事故,如“最美司机”事件中因车辆零部件脱落引发的事故,还有如车胎爆裂致使行人受到惊吓引发的事故。对于“非碰撞型”的事故是否属于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如何归责等问题都尚无定论,各地司法实践也不尽相同。
我们认为,“非碰撞型”事故在符合前述“车辆”、“道路”、“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四个方面的要件前提下,只要是在车辆运行过程中引发的,可以作为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理由如下:(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对交通事故的定义并不以发生直接碰撞为要件;(2)车辆零部件脱落或车辆轮胎爆裂发出声波或气浪都是物理接触的一种形式,本质上与碰撞并无二致;(3)车辆零部件脱落或车辆轮胎爆裂,都是车辆运行过程中不可避免可能会出现的风险,属于可以预见的风险,能够纳入保险理赔的范围;(4)“非碰撞型”交通事故也是因机动车高速运行所引发的,与“碰撞型”交通事故中机动车所承担的责任具有相同的法理基础。
[案例]王某等人与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2007年9月25日,被告驾驶员胡某驾驶本公司重型半挂牵引车沿林浦路由南向北行驶时,适遇吴某骑自行车沿林浦路由北向南行驶。胡某所驾车辆的左前轮胎突然爆裂,发出声响,吴某受到惊吓跌倒,头部撞在电线杆上昏迷不醒,次日经抢救无效死亡。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鉴定中心对被告车辆进行检测,检验结果如下:车辆转向各部件连接有效,制动系统检测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有关要求。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鉴定中心对交通事故进行鉴定,结论如下:被告车辆与原告所骑自行车未检见到可以互相形成的碰擦痕迹,并且可以排除轮胎自然爆裂的可能性。吴某尸体检验报告结论如下:吴某系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2007年10月26日,浦东新区交警支队对该起事故作出认定:此事故属于交通意外事故,双方均无责任。
我们认为,虽然吴某与车辆之间没有发生碰撞,但车胎爆裂与吴某死亡之间具有事实和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被告虽然对于车胎爆裂没有过错,事故属于意外,但车胎爆裂发生于车辆运行过程中,此事故应当属于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