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驾驶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
来源:侵权案件审判精要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在道路上学习驾驶,应当按照公安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在道路上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应当使用教练车,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对于在学习驾驶中发生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主体确定,存在不同观点。有人认为,学员作为驾驶人应承担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有人认为,教练员应作为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主体。
我们认为,因学习驾驶发生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主体应限于教练员。一方面,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另一方面,虽然学员是驾驶机动车的操作者,但在整个驾驶过程中,不论是行驶路线,还是驾车操作,学员均需要听从教练员的指示进行,机动车的运行实际上是由教练员所支配。而教练员同时又是机动车运行利益的归属者,故在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时,教练员理应作为赔偿责任主体。这一观点与最高人民法院《道路交通损害赔偿解释》第七条的规定也是一致的,即接受机动车驾驶培训的人员,在培训活动中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驾驶培训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例]顾A与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2011年4月17日,顾A与案外人顾B在教练员徐某的指导下学习驾驶。顾B在驾车过程中与案外人吴某发生交通事故,导致顾A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顾B负事故全部责任。后顾A诉至法院向徐某等索偿。
本案中,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应由教练员承担责任,因此,徐某作为教练员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学员在驾驶中不听从教练员指挥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那么学员也应作为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主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