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构成要件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案典(上)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故意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
1.本罪的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食品卫生的管理制度和广大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
2.本罪的客观方面。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本罪属行为犯,即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就构成犯罪既遂。如果行为人实施上述行为对人体健康造成了严重危害的,属于结果加重犯,应处较重的刑罚。
3.本罪的主体。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个人和单位均可构成本罪的主体。
4.本罪的主观方面。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尤其在认定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时,要注意查明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是“明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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