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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赌博与开设赌场的界限

作者:王留祥律师时间:2020年02月04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02次举报


聚众赌博与开设赌场的界限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第二版)刑事卷   

问题:被告人自己作庄家,聘请人员在租赁的住宅内以“牌九”、“翻推”等形式开设赌场,与参赌人员进行赌博,该行为是开设赌场还是聚众赌博?请问两行为间有何区别?

《刑事审判参考》编辑部认为:聚众赌博与开设赌场均是赌博罪中常见的客观表现行为,均有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等物质便利条件的行为。但二者在实践中还是有如下区别:

1.聚众赌博的规模一般较小;而开设赌场的规模一般较大,其营业场所大,赌博的工具齐全,赌博方式多样,有专门为赌场服务的人员。

2.聚众赌博的场所通常具有不固定性,即聚众赌博的行为发生场所通常不固定,有的是在临时租赁、借用他人的房屋内或者自己家中进行,有的是临时在宾馆里开房进行,有的甚至在公共场所进行;而开设赌场的赌博场所一般具有固定的营业地点和场所。

3.聚众赌博的时间一般具有临时性、短暂性的特点,一般情况下,组织参赌人员在一次赌博结束后,下一次赌博又须组织者再次组织;而开设赌场的时间具有持续性和稳定性特点,即赌场在一定持续长的时间内连续、不间断地为赌博人员开放,只要在其开放时间内,赌博人员来到赌场均能进行赌博活动,而无须赌场经营者临时组织、通知。

4.聚众赌博一般具有隐秘性,即组织者通常是在小范围内组织他人参赌,在每一次聚众赌博行为中其成员相对固定,其赌博行为一般只有组织者、参赌者和为赌博服务的人知晓;而开设赌场一般具有半公开性,即赌场开设的时间、地点、性质等被一定社会范围的公众知晓。

5.聚众赌博的赌头往往会利用其人际关系和人际资源来召集、组织每一次的具体赌博活动;开设赌场的经营者一般情况下不亲自参与召集、组织人员参与赌博。

6.聚众赌博的赌头本人有时会参与赌博;开设赌场的经营者本人一般不会参与赌博。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主办:《刑事审判参考》2007年第5集(总第58集),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 919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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