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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追诉时效中“法定最高刑”的界

作者:王留祥律师时间:2020年02月04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815次举报


对于追诉时效中“法定最高刑”的界定

来源:刑法(总则)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第7版)(下)    

何谓“法定最高刑”?最高人民法院在1985821日《关于人民法院审判严重刑事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答复(三)》中规定,按照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将追诉期限分别规定为长短不同的4档,因此,根据所犯罪行的轻重,应当分别适用刑法规定的不同条款或相应的量刑幅度,按其法定最高刑来计算追诉期限。如果所犯罪的刑罚,分别规定有几条或几款时,即按其罪行应当适用的条或款的法定最高刑计算;如果是同一条文中有几个量刑幅度时,即按其罪行应当适用的量刑幅度的法定最高刑计算;如果只有单一的量刑幅度时,即按此条的法定最高刑计算。虽然案件尚未开庭审判,但是,经过认真审查案件材料和必要地核实案件,在基本事实查清的情况下,已可估量刑期,计算追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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