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审判程序和证据审查
单位作者:最高人民法院
来源:刑事法律文件解读 总第153辑
1.关于分案审理问题
并案审理是审理共同犯罪案件的一般原则,我国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对于哪些案件可以分案审理未作明确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普遍具有人数多、事实多、罪名多的特点,一律并案审理不仅会给审判工作造成困难,而且也不利于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例如,某些重大涉黑案件庭审时间长达数十天,不仅被告人超期羁押的情况难以避免,而且也无法充分保障每一名被告人都能有效地行使举证、质证、辩解、辩护等诉讼权利。因此,《纪要》规定,“对于被告人人数众多,合并审理难以保障庭审质量和庭审效率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可分案进行审理”,这为解决这一问题提供了依据。同时,为避免分案审理带来的弊端,《纪要》还明确了分案审理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要求。应当特别说明的是,在审判实践中分案审理只能是例外情形,凡有条件并案审理的涉黑案件不得随意分案。
2.关于证明标准和证据运用问题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收集证据的难度极大,且“四个特征”往往要靠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言词证据来证明,证据的稳定性较差。根据这一特点,《纪要》强调涉黑案件应当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同时也按照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如何依据言词证据认定案件事实进行了说明。
3.关于法庭举证、质证问题
由于法庭举证、质证环节耗时较长,在一些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的庭审过程中存在举证、质证不规范、随意限制控辩双方质证权利等问题,个别案件甚至没有对“四个特征”问题进行有针对性的举证、质证。另外,由于黑社会性质组织行为特征的认定与个罪事实在证据上多有交叉,法庭审理过程中又往往容易出现重复举证、质证问题。为规范这一庭审环节,《纪要》对法庭举证、质证提出具体要求,同时提供了避免重复举证、质证的具体方案。
4.关于对出庭证人、鉴定人、被害人的保护问题
《纪要》对证人、鉴定人、被害人保护的衔接问题作了原则性规定,要求人民法院主动了解情况,确保相关保护措施紧密衔接。此外,《纪要》还对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进行了一定的细化,规定可以采取音频、视频传送的方式作证。
相关法条:《全国部分法院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7年
15次 (优于93.11%的律师)
9446分 (优于95.33%的律师)
一天内
217篇 (优于99.39%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