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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犯罪金额认定问题

作者:王留祥律师时间:2020年02月03日分类:刑事浏览:794次举报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犯罪金额认定问题

单位作者:最高人民法院

来源:刑事法律文件解读 总第156    

虽然拒不执行既包括拒绝财产给付,又包括拒绝行为给付,既有积极作为的行为,又有消极不作为的行为,但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涉及不履行财产给付义务的占93.8%,不履行行为义务的仅占6.2%。鉴于绝大多数案件为拒不履行财产给付义务,犯罪金额的多少成为衡量刑罚轻重的重要因素。对于如何认定犯罪金额,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应以判决、裁定确定的应履行金额作为犯罪金额;另一种观点认为,应以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金额作为犯罪金额,该金额小于或等于裁判文书确定的应履行金额。
  我们认为,该罪的犯罪金额应当是有证据证明的有相应履行能力却实际未履行或拒不履行部分(如转移、变卖、损毁财产等)的财产金额,而非判决、裁定确定的债务金额。因为“法律不强人所难”,刑罚不能因他人力不能及而科处。只有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情形下,科处刑罚才符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立法本意和刑法谦抑性要求。此外,联合国人权公约也禁止对无力履行义务的人监禁。《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1条规定:“任何人不得仅仅由于无力履行约定义务而被监禁。”
  本指导性案例中,判决确定的应履行金额为20万元及利息,而被告人毛某某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犯罪金额为其变卖自己小型客车所得的15万元。需要注意的是,参照适用该指导案例时,裁判生效后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等,拒不执行,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前,被告人已主动履行或已被法院强制执行的部分,应当从犯罪金额中扣除。公安机关立案后履行的部分,应认定为犯罪金额,但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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