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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双重赔偿解析

作者:王留祥律师时间:2019年08月2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548次举报


工伤事故双重赔偿解析

 

一、职工因工受伤可不可以在主张工伤待时同时主张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答案是否定的。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二、如果因第三人侵权认定工伤的(最为典型为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可不可以在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时同时主张第三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答案是肯定的。

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八条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3、《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二)关于社会保险与侵权责任的关系问题
   (9.被侵权人有权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或者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的,侵权人的侵权责任不因受害人获得社会保险而减轻或者免除。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和四十二条的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请求工伤保险基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险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或者其他保险待遇。
  (10).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并构成工伤,侵权人已经赔偿的,劳动者有权请求用人单位支付除医疗费之外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可以就医疗费用在第三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内向其追偿。

总结: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的目的就是为了转移职工因工受伤的风险,所以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劳动者不可以在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同时主张用人单位承担民事侵权责任。人的生命权、健康权是无价的,所以在存在第三人伤害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主张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同时要求第三人承担民事侵权责任,但医疗费用不可兼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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