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侵权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本篇文章结合本人代理的一起交通侵权案件,简要谈一下交通事故侵权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案件审理过程:
一审诉称:2018年3月25日8时30分,凡某某驾驶豫PB****自制低速货车沿106国道由北往南行驶至永丰****红绿灯北60米处碰到站在路边的原告王某某,致王某某受伤。事故经**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凡某某驾驶逾期未检验机动车在道路行驶及遇情况处置不当是事故的原因。凡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某无责任。另查,事故发生时,凡某某驾驶车辆正在运送土方,凡某某与曹某某为夫妻关系,车辆为货运车辆,收益用于家庭生活,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一审判决:侵权行为为凡某某实施,由其承担侵权责任,曹某某不是侵权人,不承担侵权责任。
二审上诉称:事故发生时,凡某某与曹某某为夫妻关系,凡某某驾驶的车辆为家庭生产经营车辆,凡某某驾驶车辆外出运送土方其产生的收入是为了满足家庭生产生活的需要,与家庭共同生活或夫妻共同利益有必然关联。作为夫妻共有财产,车辆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性能标准,夫妻二人具有共同的过失,车辆未购买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而上路运行,夫妻二人同样具有共同的过失。由此,凡某某驾驶家庭所有的货运车辆交通肇事产生的侵权之债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二审判决:驾驶车辆运送土方属于经营活动,所得利益用于家庭共同生活,车辆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性能标准,车辆未购买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而上路运行,夫妻二人同样具有共同的过失。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凡某某与曹某某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案例解析:夫妻一方交通肇事产生的侵权之债,一般应由侵权行为人个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有证据证明侵权行为与夫妻共同利益或家庭共同生活有必然的因果关联,如肇事车辆为生产运营车辆并将所得收入用于家庭生活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具体到本案中,交通事故发生在凡某某与和曹某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凡某某驾驶的车辆为生产营运车辆,且在一定程度上亦受曹某某支配和控制,凡某某驾驶车辆外出是为了满足生产生活的需要,与家庭共同生活或夫妻共同利益有必然关联。由此,凡某某外出交通肇事产生的侵权之债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确定交通事故责任主体有两个标准:一是运行支配,即谁对机动车的运行具有支配和控制的权利;二是运行利益的归属,即谁从机动车运行中获得了利益。如果同时符合这两个标准,则可确定为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责任主体。同样,夫妻一方因交通事故所负的侵权之债,也应从另一方对该机动车是否具有运行支配权和有无运行利益来判断,如符合这两项标准,则应认定为共同债务。运行利益的认定,除了谋取经济利益之外,还应当包括机动车的运行为家庭带来的生活便利甚至享受。
权威解读: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委会研究通过的(2011)苏民再他字第0020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黄燕、季东谕、季连昌、朱允芹与杨水菊、陈丹宇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请示一案的复函》认为: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侵权,属于特殊侵权,与一般侵权实行过错责任归责原则不同,“侵权行为之债专属于个人债务”的一般归责原则,不完全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主体的认定。
确定交通事故责任主体有两个标准,一是运行支配,二是运行利益的归属。对于“运行利益”的认定,除了谋取经济利益之外,还应当包括机动车的运行为家庭带来的生活便利甚至享受。这种“便利”应涵盖日常生活的种种便利,如接送夫或妻一方上下班,接送小孩上学,为家庭购物等等。总之,机动车只要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包括家庭正常的社会交往活动,就应当视为家庭生活的一部分,机动车的运行利益应当视为夫妻共享,所产生的侵权之债,应由夫妻共同承担。
特别提示:根据民事诉讼“不诉不理”、“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人民法院不会主动追加配偶为责任主体,因此,被侵权人如果认为侵权责任为夫妻共同责任应当在诉讼中主动提出,并且要积极主动地收集共同运营支配、运营利益的相关证据。本案即是代理人通过了解案情后积极主动到交警部门调取相关证据,从而最大限度的保护了委托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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