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对于发包人明知挂靠举证责任属于挂靠人或者被挂靠人
对于“发包人明知”的事实的举证责任属于挂靠人或者被挂靠人。发包人订立合同后明知实际施工人借用资质,未采取合理措施避免损失扩大的,发包人应就扩大的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第七条 缺乏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请求出借方与借用方对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等因出借资质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2020年12月29日,法释〔2020〕25号)。
最高人民法院主流观点
发包人在订立合同后才知道挂靠的,此时发包人应当意识到挂靠行为的违法后果会导致合同无效。基于诚信原则,发包人应当在“明知”后,采取适当措施避免因无效合同造成的损失扩大,合同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履行完毕的,一般应当采取措施终止履行;合同已经履行的,应当采取合理的清算措施。因此,发包人订立合同后明知实际施工人借用资质,未采取合理措施避免损失扩大的,发包人应就扩大的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司法实践中还应注意对“发包人明知”的事实结合当事人的举证情况综合判断。由于挂靠行为通常具有极强的隐蔽性,无论发包人还是挂靠人、被挂靠人均不会主动承认挂靠的事实,各方都会极力掩饰挂靠的事实,从而逃避监管。一般情况下,实际施工人不会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施工管理,而在发包人签章的各类文件上只能看到被挂靠的施工单位的公章、项目部的印章或指定项目经理的签字,发包人的工程款也是直接支付到施工单位账户上的,实际施工人同时留下痕迹的证据是较少的。这不仅会给认定“借用资质”的事实带来困难,更难以认定发包人对此“明知”的事实,除非发包人自愿承认“明知”。只有发包人向挂靠人或被挂靠人主张权利时,出于对自身利益的维护,挂靠人或被挂靠人才会举证证明发包人对“借用资质”挂靠施工的事实是明知的,进而减轻自己的责任。对于“发包人明知”的事实的举证责任自然属于挂靠人或者被挂靠人。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年版,第86-8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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